投資性房地產不動產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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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不動產如何抵扣?

答:一般納稅人購人的不動產不分用途,無論財務上作為固定資產(自用)還是投資性房地產(出租),其取得的進項稅額均需分2年抵扣。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是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已經出租的建筑物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應該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而不計入"固定資產"科目,雖然投資性房地產業屬于不動產,但是由于不符合15號公告所規定的"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應該可以在購進的時候一次性抵扣進項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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