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如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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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如何解讀?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管理暫行辦法》,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進行了明確。

二、適用范圍

本公告明確的不動產分年抵扣辦法,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抵扣不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需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的60%,第2年抵扣進項稅額的40%。

(二)納稅人新建不動產,或者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公告明確了如何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公告明確了其進項稅額抵扣的具體方法。

【第一條與第二、三條精彩細膩的解讀文本】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及現行增 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政策解讀】

本條是關于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的規定?!掇k法》作為 36號文件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在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的總體框架下,將 36 號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細化,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對 36 號文件中確立的基本原則和 制度做出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區分不同情況,做出便于稅 務機關和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的解釋說明,以增強政策 文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 扣比例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 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 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 稅額不適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規定。

【政策解讀】

本條是為了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即對納稅人 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或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什么情況下要分 2 年抵扣,什么情況下不需分 2 年抵扣。這里的不動 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 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筑 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第三條 納稅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 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 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 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

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 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 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政策解讀】

“在建工程”這個會計科目,主要用來歸集和核算企業建設、改造不動產的價值,需要通過這個科目核算的項目很 多,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等。在《辦法》制定過程中, 我們本著有利于納稅人核算方便的原則,對分 2 年抵扣的不 動產在建工程項目范圍,主要限定在了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貨 物、以及與不動產聯系直接的設計服務、建筑服務。

(一)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購進貨物。除建筑裝飾材料, 還包括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 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之所以列舉這些項目,也是為了與增值稅轉型改革時發布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 通知》(財稅〔2009〕113 號)的呼應,使前后兩個文件的口 徑統一起來。113 號文件中明確,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給排 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都作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 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 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現在同樣將 其視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實體的組成部分,明確規定,構成 不動產實體的這類貨物現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了,但要和建 筑材料等一樣,分 2 年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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