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概述及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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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ㄒ唬┒悇招姓V訟以審理稅務行政案件、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內容。這是稅務行政訴訟區別于其他行政訴訟的根本標志。
 
 ?。ǘ┒悇招姓V訟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國家稅務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或是改變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因此,海關、財政等部門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
 
 ?。ㄈ┒悇招姓V訟所要解決的爭議,必須是由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行政管理職能中引起的稅務糾紛,而不是其他爭議,即稅務行政訴訟的標的只能是具體稅務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用以指導整個稅務行政訴訟活動或者訴訟主要階段活動的基本準則。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主要有:選擇復議與復議前置相結合原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ㄒ唬┻x擇復議與復議前置相結合原則
 
  選擇復議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既可以選擇先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制度。
 
  復議前置是指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而必須先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制度。
 
  根據《征管法》的規定,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除了納稅爭議外,其他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稅務行政訴訟采用的是選擇復議與復議前置相結合的原則。
 
 ?。ǘ┚唧w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相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是行政訴訟*2特色的基本原則。
 
  1. 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
 
  *9,從客體來看,人民法院只審查稅務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稅務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訴訟原告(即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合法性。
 
  第二,從內容來看,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以審查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
 
  2. 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人民法院審查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包括:(1)主體是否合法,即稅務機關是否享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職責權限以及是否依法享有稅收征收管理權、級別管理權和地域管理權,上述任何一方面違法都構成主體無權限或超越職權。(2)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3)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4)程序是否合法,即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稅務機關遺漏程序步驟、顛倒順序、超越時限以及違反法定行為方式,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無效。(5)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
 
  在法定的例外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審查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行政訴訟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的特點是由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關系所決定的。在我國,行政權和司法權是由憲法和國家權力機關賦予的,受國家權力機關制約。行政權與司法權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活動領域。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并且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因而,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則,國家職能分工的平衡狀態將被打破。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撤銷,對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的活動予以尊重。這是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有效履行管理職能的必要前提。所以,人民法院一般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三)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停止執行。這是國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決定的?,F代國家的行政管理,要求效率性和連續性,如果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當事人起訴即予停止執行,勢必破壞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連續性,使社會秩序處于不穩定狀態。
 
  但是,這一原則也有例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是指作為被告的稅務行政機關負有提供賴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進一步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因此,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了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使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明顯區別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行政訴訟確立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原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必須遵循“先取證、后裁決”規則的自然延伸。這一規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認真調查,充分收集證據,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作出正確的行政行為。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起訴,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負舉證責任則是理所當然。2.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有利于發揮行政機關的舉證優勢。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被告作出的,被告對該行為的證據最為了解,而且在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被告居于主導地位,相比行政相對人而言,處于強勢地位,其舉證能力比原告強,因此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體現了負擔公平原則,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訴權。3.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依據準確,否則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被起訴,將面臨敗訴的可能。
 
 ?。ㄎ澹┎贿m用調解原則
 
  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調解作為審理程序和方式。這是因為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行使行政職權既是行政機關的權力,也是行政機關的職責,行政機關必須履行。如果行政機關處分這種權力和職責(因為調解必定涉及到對權利的放棄或讓步),則意味著違法失職。此外,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主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合法,或者違法,沒有第三種可能。
 
  不適用調解也有例外。《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這是因為賠償訴訟無非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是否造成了損害;二是,損害的程度如何。相應地審理這類案件也是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是否予以賠償;二是,賠償的數額。而這兩個問題均不涉及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因此,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解決行政賠償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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