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行開發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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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行開發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視同銷售?

答: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視同銷售的幾種類型?

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是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是用于交際應酬;

三是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是用于股息分配;

五是用于對外捐贈;

六是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是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是銷售代銷貨物;

三是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是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細則)第5條則分別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是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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