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抵償債務,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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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抵償債務,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抵償債務,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房地產企業視同銷售相關納稅問題

營改增后,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視同銷售”爭議逐步納入業內探討內容,由于稅法和會計法范圍上存在不同差異,“視同銷售”存在不同概念,在會計處理上也有不同方式:

1。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而會計上并沒有做相應銷售處理;

2。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3。土地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是指回遷安置房等銷售收入及拆遷補償款的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若提供安置房給回遷戶,安置房視同銷售處理,土地返還款中明確約定用于安置房建設的部分,實質上是政府支付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款,應當確認為銷售收入,同時確認為拆遷補償費。實際操作中,該部分返還款通常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銷售價格,因此在進行稅務處理時,根據國稅函[2010]220號文的相關規定,應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征收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等,市場銷售價格也就是“視同銷售”的價格;

一般來講稅法上“視同銷售”內容包括: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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