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貨物是視同銷售的哪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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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貨物是視同銷售的哪種情況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之后這條"名存實亡");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注意,第六七八條增加了外購的貨物視同銷售的情形。

為什么規定視同銷售?

重點說一下上述(五)-(八),還有"無償的行為"要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背后的邏輯。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捐贈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時or無償提供服務和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這個階段貨物又進行了轉移,相當于從銷售者到消費者之間的轉移,這一流轉環節伴隨著增值稅應稅行為,必然要征收增值稅,但是這幾種行為都披著"沒有銷售額"的外衣,所以要視同銷售,核算銷售額從而計算增值稅稅額,防止單位采用無償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生產者和消費者是同一個人,如果不規定視同銷售,就少征收了正常情況下貨物由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手中價值增值部分的增值稅。但是外購商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就不存在視同銷售,購買商品的同時已經繳納了銷售者到消費者手中的增值稅,此后再也沒有其他流通環節,自然不需要視同銷售,再繳納增值稅。

為什么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不視同銷售?

當單位外購貨物用于本單位的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本單位就是貨物的最終消費者,并且已經依據市場公允價值承擔了最后一個環節的增值稅,再視同銷售多此一舉。

購入貨物是視同銷售的哪種情況數豆子小編已經詳細解答,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主要用來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都會涉及到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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