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舊機動車如何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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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公司是一家舊機動車銷售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全文失效]規定,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假如我公司銷售1臺舊車,從買方手中實際取得的全部價款為15萬元,則增值稅有下面兩種計算辦法:
  方法一:應納增值稅=150000/(1+4%)×4%×1/2=2884.62元,銷售額=150000-2884.62元=147115.38(元)。
  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50000
  貸:營業收入147115.3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884.62元。
  方法二:先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則不含稅銷售額=150000/(1+4%×1/2)=147058.82(元),應納增值稅=147058.82×4%×1/2=2941.18(元)。
  會計分錄同上。
  請問,上述兩種計算增值稅的方法哪種正確?
  答:比較以上兩種方法不難發現,看似原理相同的兩種計算方法得出的結果卻不一樣,到底哪種方法是正確的呢?我們不妨驗算一下:
  按財稅〔2002〕29號[全文失效]?文件的規定,應交稅金=不含稅收入×4%×1/2,下面從不含稅收入出發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在方法一中,按照147115.38元的銷售額,驗算應納增值稅=147115.38×4%×1/2=2942.31(元),與計算出的2884.62元不相同,卻與方法二中的應納增值稅額相同,由此可以推斷方法二的計算正確。
  那么,方法一的錯誤出現在什么地方呢?通過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用150000/(1+4%)計算的不含稅銷售額貌似合理,但實際不正確。因為按照文件規定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來計算不含稅銷售額,不同于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出的不含稅銷售額。也就是說,方法一計算的不是減半征收后的不含稅銷售額。
  判斷兩種方法的正確與否,關鍵問題是對“減半征收”的理解。增值稅的基本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增值稅是價外稅,公式中的銷售額應為不含稅銷售額。
  稅法中規定的減半征收,無非有三種,即銷售額減半、稅率減半、稅額減半。無論采取哪種方式,最后計算出的結果都是一樣的,都不會影響到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
  所以對上述行為,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可這樣操作,即把“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理解為“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稅法之所以必須那樣敘述,是因為怕使用者誤解為增值稅還有一檔稅率為2%??偨Y正確的計算思路如下:
  計算應繳增值稅=150000/(1+2%)×2%=2941.18(元);
  計算應入賬的銷售額=150000-2941.18=147058.82(元)。
  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50000
  貸:營業收入147058.8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41.18。
  稅屋提示:由于財稅〔2002〕29號已經廢止,依據財稅[2009]9號、國稅函[2009]90號,該文對政策的理解已不符合新政策規定,應按方法一計算。
  政策解讀:財稅[2009]9號解讀: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適用范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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