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出臺后福利費還要計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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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在新準則出臺后,福利費還用計提嗎?比如公司發放過分費分錄怎么做?直接從福利費列支還是要計提?要走應付職工薪酬嗎?
 
  答:財企[2009]242號《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提到: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所以在會計記賬時候一并通過應付工資核算,在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在區分其中的福利補貼,按照工資薪金14%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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