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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過程中,經常遇到企業財務人員對食堂核算的涉稅處理存在異議和困惑,現就相關資料分析如下:
由于各級開發區多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吸引,在遠離城區的開發區落戶的企業越來越多。這些企業為了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有很多都開辦了自己的職工食堂。規模企業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也會提供集體就餐。目前企業辦食堂的方式,從經營模式看,有企業自辦經營和對外承包經營;從費用承擔方式看,有企業承擔和職工自行承擔;從服務對象看,有只為職工提供服務和既為職工提供服務同時也對外提供服務;等等。企業辦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納稅處理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分析如下:
一、企業自辦經營
這種情況下職工食堂一般都作為企業的一個非獨立核算單位,食堂收支統一納入企業會計核算。對于這種經營模式,目前一種很普遍的觀點認為,企業自辦食堂為職工提供就餐服務,無論是否對職工收取費用,它的職能都不同于企業的制造與管理部門,而是與企業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一樣,同為企業福利部門,因此食堂發生的相關費用,都應該由“職工福利費”支付,即會計上不應作為企業的費用;稅法上,食堂工作人員作為福利部門的職工,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人數,食堂發生的相關費用也不得在稅前扣除。這種觀點看起來很有道理,但其實不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沒有職工食堂費用必須從“職工福利費”支付的要求。
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職工福利費”主要是用于職工醫療保險等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等;稅法上,國稅發[2000]84號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明確要求從職工福利費列支而不得在稅前扣除的也只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及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認為職工食堂費用應從“職工福利費”支出的觀點,無論在會計制度還是稅法上,都是沒有依據的。從職能上分析,職工食堂與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等福利部門也是有區別的。作為遠離城區的企業,它開辦職工食堂,主要是為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門的服務則完全是為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因此,筆者認為,職工食堂發生的費用,包括食堂人員工資,購買糧食、蔬菜等費用,會計上應該從“管理費用”列支,納稅時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職工食堂向職工提供的餐飲服務是否涉及營業稅呢?食堂作為一個非獨立核算部門,多數情況下只為企業職工提供餐飲服務,無論是否向職工收取費用,都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而是一種企業內部提供的勞務。根據財稅[2001]160號文《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相互提供的勞務,不構成營業稅納稅義務。即使向職工收取餐費,也僅是作為收回購買糧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會計上不應確認為收入,而應沖減“管理費用”。當然此時如有對外提供服務的,這樣的服務就是具有營利性質的經濟活動了,應與對內提供的服務分別核算,并向地稅部門申請代開“餐飲業”發票,會計上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繳納營業稅,并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自辦的食堂,有的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單位。這種情況下食堂應該單獨建賬,獨立納稅,而其向原企業提供的服務,也不再是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的勞務了,其收取的費用,無論是由職工自行支付還是由原企業支付,都應該納稅。
所以從納稅成本角度考慮,將食堂作為獨立核算單位一般情況下不可取。但有的企業為了提升職工食堂服務檔次和服務質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員積極性,客觀上又需要成立獨立核算的單位。
為了解決這種矛盾,企業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等關于促進下崗人員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安置原企業一定數量的富余人員,成立產權清晰、產權主體逐漸多元化的獨立核算單位,經有關部門認定和審核,可在三年內兔征企業所得稅,并通過吸納一定數量的下崗人員,享受三年內定額減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稅費等優惠政策。
二、食堂對外承包經營
食堂對外承包經營,首先要考慮的是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納稅的問題。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無疑的,那么營業稅呢?曾有這樣一個稅收籌劃案例:某企業將食堂對外承包經營,為使收取的承包費不交營業稅,經某稅務師事務所籌劃,建議承包人不領取營業執照。其籌劃依據是《關于出租不動產取得固定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8號)文。根據該文件,企業將資產承包給內部職工或其他人經營,只提供門面等而不提供產品、資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等,如果承包者領取了營業執照,屬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而不領取營業執照,則屬于內部分配行為,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是,這種政策后來又有了更進一步的規定。根據《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企業將資產出租并收取承租費,是否屬于內部分配行為而不繳納營業稅,必須看是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判斷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關鍵要看是否符合財稅[2003]16號文的三個條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上述方案,盡管承包方不領取營業執照,如果承包方的經營收支末納入出包方會計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費的營業稅,并且對承包方包括稅收在內的債務還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可見風險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籌劃方案其實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食堂承包后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需要明確的是,職工食堂無論是否承包,都涉及到營業稅和所得稅,差別只在于納稅義務人可能會不同。承包前,主要視食堂是否為獨立核算單位,而分別以企業或食堂自身為納稅義務人;承包后,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應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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