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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保險合同
(1)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a、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b、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c、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公司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d、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
(2)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
(3)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a、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b、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險索賠
(1)提供必要的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索賠證據一般包括:保單、建設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鑒定報告、保單中規定的證明文件。
(2)及時提出保險索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3)計算損失大小。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財產部分損失,但已無法修理,或雖可以修理但修理費將超過賠償金額的, 也應當按照全損進行索賠。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時,應按照約定的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3、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1)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如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工程,在建造 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
(2)第三者責任險: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
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損失。負責賠償:
a、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b、被保險人因上訴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3)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被保險人具體包括:
a、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b、承包商或分包商。
c、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4)保險范圍:自然事件、意外事故(不可預料的、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5)除外責任:設計錯誤;自然磨損、大氣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 輛、船舶和飛機;除非另有約定,在開工前已經存在的工地范圍內或周圍的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 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6)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7)保險期限 a、開始: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 b、終止: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時(以先發生者為準);
c、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4、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1)安裝工程一切險則專門承保安裝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工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 種安裝工程的險種。
(2)保險范圍: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3)保險期限:(基本同建筑工程一切險)。此外,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 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5、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強制要求施工單位必須投保的險種。
(2)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3)保險期間: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6、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1)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公司委托,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
(2)保險經紀人是受投保人委托,幫助投保人選擇適合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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