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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機電工程》考點:1H22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的規定
1H20電力法相關規定
1H22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的規定
為了維護電力生產、輸送、供應的秩序,保護電力設施安全,處理電力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其有關設施的關系,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和社會公共安全,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工程建設、堆放任何物品、爆破等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應當按照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并經批準,方可組織作業。本條主要知識點是:電力設施保護的基本原則;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電力設施與建設工程相互妨礙的處理原則;電力設施保護區應遵守的規定;違反電力法規定的處罰。
一、電力設施保護的基本原則
(一)電力設施
電力設施是指一切發電、變電、送電和供電有關設施的總稱。也就是說,凡是發電廠、變電所(站)區域內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送電設施以及廠、所區域外的供電、輸電設施和輔助設施等,都屬于電力設施。例如: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有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等;發電設備有發電機、調相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水工建筑物等;供電部門和變電所的變壓器、斷路器、隔離開關,以及輸變電線路及桿塔和電力電纜等。
(二)電力設施保護的基本原則
1.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原則;
2.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電力企業、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3.電力企業適當自衛原則;
4.電力設施保護區不可侵害的原則;
5.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應盡量減少損失和造成損失后依法進行補償的原則;
6.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實行安全原則、在先保護原則、依法協商原則;
7.法定原則;
8.責任自負原則;
9.打擊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例如:某機電安裝公司在500kV的架空電力線路附近進行吊裝作業,發生電擊致使起重機操作員受重傷。對此該機電安裝公司經現場檢查,認為導線邊緣向起重機側延伸的距離為14m,絕對安全。于是向電力部門提出索賠要求,結果以失敗告終,因為,其一該機電安裝公司的施工違背了法定原則(距離20m規定);其二該機電安裝公司的施工危及到了電力設施安全,法律后果由行為人承擔。即違背了責任自負原則。
二、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所)設施的保護范圍
根據規定,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三方面:一是發電廠、變電所(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二是發電廠、變電所(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三是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關輔助設施等。
(二)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1.電力線路設施,包括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針、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以及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線站和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輔助設施等。
2.電力電纜線路,包括架空電力電纜、地下電力電纜、水底電力電纜、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電纜聯結裝置、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輔助設施等。
3.電力線中處使用的有關設施,包括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輔助設施等。
4.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三)電力設施保護區
電力設施保護區,是指國家為了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有關單位依法在電力設施周圍劃定的保護其安全,而禁止從事某些行為的區域。電力設施的保護區主要是指電力線路的保護區。電力線路保護區又分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兩種。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不同電壓等級下的導線邊緣延伸距離做出了以下四種規定:
(1)電壓在l~lOkV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緣向外側延伸的距離為5m;
(2)電壓在35~llOkV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緣向外側延伸的距離為lOm;
(3)電壓在154~330kV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緣向外側延伸的距離為15m;
(4)電壓在500kV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緣向外側延伸的距離為20m。
特殊情況下,例如在廠礦、城鎮等人口比較密集的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是各級電壓導線邊緣延伸的距離,不應當小于該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以及風偏后導線邊線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該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導線因風力影響與建筑相碰而造成電力線路短路,發生停電事故。
例如:某施工項目部要在220kV的超高壓電力線路區域進行施工作業,經測算該線路的最大風偏的水平距離為0. 5m,風偏后距施工建筑物的安全距離為15m,則導線邊緣延伸的距離應為15.5m 。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電力設施保護把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分為:地下電纜、海底電纜、江河電纜三種情況的保護區域。
(1)地下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0. 75m處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2)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m)處,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3)江河電纜,一般為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處.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例如:在長江段某電廠建設中,運輸發電機的船停靠碼頭時將鐵錨下沉于距500kV江底電纜50m處,待發電機卸載完畢后,運輸船邊拔錨邊起航,當該船行至150m時船長感覺有拖拽感,此時有人在叫電纜被拉上來了,原因在于拋錨距江底電纜太近引起的。
三、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原則
(一)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處理的基本原則
1.避免或減少損失的原則,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2.協商原則,在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電力實施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3.在先原則,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時,優先保護先建設施的利益。
4.依法一次性補償原則,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在建設中發生相互妨礙時,損壞或遷移相應設施時,應依法給予被損壞或被遷移設施單位一次性補償。
例如:新建電力線路規劃需要穿過3戶人家的村莊,考慮村莊建設在先,此時電力部門只能通過協商原則來解決村莊的遷移問題,并且在遷移補償方式上只能采取一次性原則。
(二)電力設施與公共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原則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明示二者的處理原則是協商原則。
1.無論哪方設施興建在前,都必須由矛盾雙方主管部門出面協商。
2.雙方主管部門協商的出發點是必須遵守電力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符合電力法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設施建設才可以協商解決,不符合就沒有協商的前提。如某單位,計劃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修建電影院,這就違反了在架空線路保護區不得興建建筑物的規定,所以就不存在雙方協商解決的問題,就不可能得到批準。
3.矛盾雙方主管機關出面協商,達成協議后,才能施工.
4.電力設施在先,保護區內自然生長和種植的樹木、竹子無償砍伐削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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