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水利工程水費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461號
關于水利工程水費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461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水利工程水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魯地稅發〔2007〕35號)收悉,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財綜〔2001〕94號)規定,水利工程水費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因此,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