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提供泥漿工程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75號
國稅函[2005]375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南海麥克巴泥漿有限公司泥漿銷售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4〕20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作開采海洋石油提供應稅勞務適用營業稅稅目、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2號)所稱“泥漿工程”,是指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無論納稅人與建設單位如何核算,其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