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17號
關于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對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行為征收流轉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上述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擁有的植物或動物,受托方提供種植或飼養服務并最終將植物或動物歸還給委托方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