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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計收入所得稅優惠操作提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在《稅收優惠明細表》“二、減計收入”欄中體現出來。本文擬從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角度出發,對上述減計收入進行稅收籌劃,通過典型案例揭示其稅收風險控制點,幫助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減計收入稅收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所謂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對企業某些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入收入總額,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加計扣除方式類似,減計收入也是一種間接優惠方式。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公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進一步明確: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規定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
案例
某國能生物質發電有限公司,利用桔桿、樹根等發電,2009年度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當年取得電力銷售收入15600萬元,門市對外承包收入40萬元,對外打字復印收入10萬元,政府補助收入150萬元。
2.全年營業成本128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16萬元,管理費用200萬元(準予列支80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其中10萬元為銀行罰息支出),全年營業外支出155萬元(準予列支150萬元)
3. 賬面尚存以前年度虧損1000萬元(均為5年內)。
4. 經審核,公司當年利潤總額2469萬元。準予稅前扣除管理費用80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營業外支出150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對該公司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
分析
1. 公司2009年的銷售(營業)收入=15600(電力銷售收入)+40(其他業務收入)+10(其他業務收入)=15650(萬元)
2. 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600(收入總額)x90%(減計收入)+50(其他業務收入)+150(營業外收入)-12800(成本)-116(稅金)-80(管理費用)-60(財務費用)-150(營業外支出)-1000(彌補虧損)=34(萬元)
3. 公司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4x25%=8.5(萬元)
從上述該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過程來看,對企業利用生物質能發電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總額中包含減計收入在內,且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依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換言之,企業當年從減計收入中節稅15600x(1-90%)x25%=390(萬元)或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560萬元。
申報注意事項
將“減計收入”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直接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并且,相關調整的數據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填列反映,最終匯集到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這樣,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上述項目都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增大當年的虧損額。
稅收風險提示
風險提示一:財稅[2008]47號文件規定,享受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應符合以下具體條件: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生產的產品屬于《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
風險提示二:財稅[2008]47號文件規定,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風險提示三: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風險提示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對銷售以農作物秸稈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應與增值稅一起籌劃,以*5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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