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企會計可靠嗎

發表于:2022-03-20 15:15:10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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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贊助支出”稅前扣除并非不可能

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人發生贊助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企業發生的贊助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作納稅調增處理。

之所以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主要是考慮到,一是贊助支出本身并不是與取得收入有關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二是如果允許贊助支出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往往會以贊助支出的名義開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現納稅人借此逃稅,侵害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利于加強稅收征管。

贊助支出與三項費用的區別。

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認定贊助支出,主要是要區別它與公益性捐贈、廣告支出和業務宣傳費的差別。

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不具有有償性,所捐助范圍也是公益性質,而贊助支出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所捐助范圍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質,兩者容易區分。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廣告支出,是企業為了推銷或者提高其產品、服務等的知名度和認可度為目的,通過一定的媒介,公開地對不特定公眾所進行的宣傳活動所發生的支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而贊助支出不通過一定的媒介,不對不特定公眾所進行的宣傳活動。

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而贊助支出通常是資助對方,主要是為提高社會聲譽,在該過程中不發放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見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贊助支出,與上述三項費用有著明顯的區別,但在企業實際發生的贊助支出的性質通常比較難確定,納稅人可以仔細分析企業發生的各項贊助支出,很多并非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很多贊助支出屬于政府相關機構攤派費用,具有公益性捐贈的性質,只是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企業以此認定為贊助支出;又如,不少企業為擴大影響參加一些宣傳單位開展的活動,但只考慮提高社會聲譽,未考慮宣傳具體產品,而未與對方簽訂具體合同,則發生的支出認定為贊助支出。因此,企業應仔細分析各種贊助支出的性質和具體內容,特別是發生該項支出前,進行合理定性,根據定性來進行規劃,爭取*5的稅收空間。

一、對于一些表面上納稅人自愿的贊助支出,但在實際中有許多支出不是出于納稅人的自愿,而是政府或部門的攤派的。對該類贊助支出,很多其實是用于公益性用途。對該類支出納稅人事前*4與攤派部門進行充分協商,盡量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優惠。

二、通過變更合作形式,變贊助性質為業務宣傳費性質。如支付贊助費以前,先與對方簽定為本公司進行業務宣傳的合同,在接受捐贈的單位張貼、展示具有本單位標識的宣傳品,介紹公司形象、產品等,并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例:某商業銀行,2009年10月份銀行一分支機構所在政府舉辦讀書月活動,作為讀書月活動的特別支持單位,發生相關支出120萬元。企業賬面認定為贊助支出,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作了納稅調增。

對該項支出,銀行支付贊助費以前,可以規劃與主辦方簽定為本公司進行業務宣傳的合同,在讀書月活動中,活動現場對本行的相關業務、產品或形象的直接宣傳,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完全或部分可以認定為業務宣傳費性質的支出。

總之,納稅人實際發生的贊助支出,很多并非稅法嚴格規定的贊助支出性質,可以通過事前分析,將其認定為公益性捐贈、業務宣傳費性質的支出,并規劃好合作性質、簽訂合適的協議,盡量取得相應的合法票據,企業“贊助支出”并非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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