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會計學校嗎

發表于:2022-03-21 14:30:11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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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納稅實務例解

(一)某企業2008年度發生以下業務:

1、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合同兩份,一份標明價值,自身商品價值50萬元,對方商品價值55萬元;另一份未標明價值,只列明用自身10噸的商品換對方9噸的商品,經核實自身商品市場單價10000元/噸,對方商品單價12000元/噸。

2、該企業承攬加工業務,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兩份,其中一份合同分別記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價值30萬元,另收取加工費10萬元;另一份合同規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價值50萬元,企業收取加費20萬元。

3、該企業與外單位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一份,總金額為100萬元;含貨物的裝卸費和保險費共計10萬元。

4、簽訂借款合同兩份,一份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后因故未借,另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合同約定半年后歸還本金和利息。

根據上述資料對該企業印花稅的計算繳納進行分析。

解析:

1、對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易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金融合計數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故該企業以物易物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500000+550000)x0.3+(10000x10+12000x9)x0.3=377.4(元)

2、在對工承攬合同計稅時,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分別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計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帖花。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工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故簽訂的兩份加工承攬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300000x0.3+100000x0.5+200000x0.5=240(元)

3、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故貨物運輸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1000000-100000)x0.5=450(元)

4、印花稅即是憑證稅,又具有行為稅性質。應稅合同簽訂時,即發生納稅義務,必須依法貼花,履行完稅手續。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稅。因而,對于已簽訂了借款合同,但最終未借款的合同也應按規定計稅貼花。故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2000000+1000000)x0.0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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