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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示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但由于諸多原因,部分小微企業,甚至是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此優惠政策并不完全知曉或理解,值此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之際,為幫助眾多的小微企業充分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正確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避免發生不必要經濟利益受損,筆者特就有關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匯繳注意事項作如下解讀。
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需要符合三個條件:首先是小型企業,其次應納稅所得低于一定標準即微利,第三是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
(一)小型企業的相關指標。稅法所稱小型企業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四部門在2011年6月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具體標準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企業標準是: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超出這兩項標準的企業不能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同時還應注意“兩項指標”在所得稅預繳與匯算清繳時的區別:
1﹒預繳時簡易計算“兩項指標”:為了便于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順利預繳企業所得稅,對上述兩個標準的計算簡易規定為:“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2﹒匯繳時加權計算“兩項指標”: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微利的標準。微即是少的意思,同時,此處所說的“利”不是指的企業利潤,而是經過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為“微利”。
(三)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具體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來判斷認定小型企業是否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至于行業的分類,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的規定,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企業屬于工業企業;除工業企業以外,建筑業、住宿餐飲業、租賃和服務業等其他各種類型的企業都屬于其他企業。
(四)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現行的兩種稅收優惠
(一)降低稅率優惠。對符合前文所述的三個條件的小微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稅法此處規定的是在比例稅率的基礎上減低稅率,而不是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適應20%的稅率,而一旦納稅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則應依25%的法定稅率就其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減半計征稅款。在減按20%的稅率征稅的基礎上,近兩年來又增加了對部分小微企業“減半征稅”的更優惠的稅收政策。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后,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含)3萬元的,其所得先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其實際稅負率就僅為10%了,等于是減半計征稅款。
另外,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凡小微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以同時享受。
納稅申報表填報要點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在2012年5月底以前依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應繳稅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9條,以及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經過備案核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申報繳納2011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一)2011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含)3萬元的:
適用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其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與1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這一欄目,如有其它減免稅則相應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計生成第33行“減免稅合計”金額。
(二)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的:
不能享受先減計50%所得再適用低稅率的優惠,只能享受20%低稅率優惠,其應納稅所得額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這一欄目,如有其它減免稅則相應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計生成第33行“減免稅合計”金額。
(三)再將“減免稅合計”金額填入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金額欄中。
提請備案管理相關事項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小微企業減稅優惠屬于采取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方式實行備案管理的減免稅項目。
2011年納稅年度終了后,小微企業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的備案手續。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及匯算清繳時,附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類事項審核表》、《資產負債表》、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名冊、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具體需提供的資料由各省級(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報送時間原則上應在年度申報前,最遲不得晚于匯算清繳結束日,即2012年5月31日。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全面核實其2011年度有關指標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條件,且應在匯算清繳結束了前完成,以便納稅人及時確定能否最終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完成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對經稅務機關認定2011年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2012年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進行申報繳稅。
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2011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未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申報繳稅的,可憑《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辦理匯算和稅款抵退。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2011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計算減免所得稅的,在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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