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做賬培訓什么

發表于:2022-03-19 14:15:46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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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個稅處理八個細節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個人投資行為在我國越來越普遍。與此同時,個人的股權轉讓也日漸增多。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比較常見。為使個人股權轉讓能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筆者現就個人股權轉讓需注意的細節進行具體分析。

一、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劾U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需要承擔履行法定義務并接受處罰的法律后果。

二、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區分兩種情況:

(一)先履行納稅義務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變更登記與納稅申報同時進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納稅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這項規定避免了各地在實際工作中再爭搶稅源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的尷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稅機關對一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都不管的情況發生,為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四、個人股權轉讓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次征收。 具體計算方法為:

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x20%.

其中,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的稅金、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

例: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

計算分析:現行稅法規定,對于股權轉讓,營業稅及附加目前暫免征收,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①股權轉讓應繳印花稅=2500000x5 =1250(元)

②股權轉讓應繳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2500)x20%=99500(元)。

五、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個人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一)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正當理由的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六、股權轉讓取得違約金收入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如果股權沒有轉讓成功,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股權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個人將股權轉讓時,應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原價回購已轉讓股權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原價回購轉讓股權已繳個稅能否退還,需要根據合同是否履行完畢、股權是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轉讓人是否收到過股權轉讓款等因素進行判斷:

(一)若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則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若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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