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培訓班

發表于:2022-03-19 09:47:53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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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支付并不等于來源于境內所得

某境內公司于10年在香港組織一次學術會議,學術會議邀請了數位專家講課,其中中國境內講者五位,講課勞務報酬為每人五萬,生香港籍專家二人,講課費每人是十萬,對上述香港籍專家的講課勞務報酬,該企業是否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不同的觀點。觀點一,認為該香港籍專家的講課報酬由境內企業支付,是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觀點二,認為香港籍專家提供勞務的地方在境外,中國對其取得的收入無稅收管轄管,雖是中國境內支付,但其不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無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分析:對上述問題中該香港籍專家取得的由國內企業負擔的講課勞務報酬,是否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需要明確三個概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概念以及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第085號)*9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梢妼τ谥袊用駸o論境內外所得,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于非居民僅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需要明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9條*9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梢姀闹袊硟热〉玫乃镁褪侵竵碓从谥袊硟鹊乃?。

第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并不是以支付地點來判斷,而是依法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筆者認為,要有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如果在境外提供勞務,雖是境內支付,也不能認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9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綜上所述,中國境內支付不等于來源中國境內所得,對香港籍專家在境外提供的講課勞務,無須在境內企業所在地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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