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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津貼個稅申報
一、條例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
“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三、川地稅函[2010]195號:標準的一個參照文件
四、國稅總局解答所得稅熱點問題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平注:實質上他強調的是企業存在以補貼形式而發放工資性質的支出,而對出差人員給予每天的誤餐補貼費用,沒有發票同樣可以不計征個稅,這種性質的費用實質是是限額包干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同時不屬于個人所得,屬于企業的正常費用,不屬個人所得,可以不征收個稅的。
同時本條所稱的餐費是指職工個人發生的餐費,以餐費發票列支,不包括企業在出差期間交際應酬發生的費用,對交際應酬發生的費用應記入業務招待費限額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企業在實務中,*4可采取兩種方式,按合理標準采取限額包干方式出差補貼,誤餐補貼費用可在合理標準內不以發票扣除;對據實列支的出差期間的費用,按發票據實扣除。
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此條主要是針對稽便函(2009)33號的否定。
根據規定,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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