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培訓班

發表于:2022-03-19 09:45:35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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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成立前發生的費用如何處理

【問題】

1、我單位目前尚未注冊,名稱未定,發生的相關籌辦費用在向對方索取發票時,如何填寫單位名稱?若名稱與后來注冊的不一致,如何處理?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2、假設母公司抽調人員成立建立新公司的籌備組,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籌備組承擔,掛在母公司的往來賬,待新公司成立后償還。后因種種原因不再成立新公司了,該部分應收款項如何處理?可以直接轉為母公司的期間費用還是必須通過壞賬核銷程序?如果必須通過壞賬核銷程序,需要資產損失報批嗎?

【解答】

1、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籌建期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通常是指企業取得《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冊成立之日為工商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日期,這個時期發生的費用允許作為開辦費稅前扣除。但取得的發票上名稱應該是《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注明的公司名稱。如果發票上名稱與后來注冊公司的名稱不一致,除非能夠提供充分確鑿證據,證明兩個公司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稅前扣除。

2、母公司抽調人員成立籌建組,該籌建組的工作意圖明確為成立新公司,那與籌建組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屬于與母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不能正常申報稅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未果形成的往來壞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相關規定確定能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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