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會計培訓哪家好

發表于:2022-02-27 11:51:19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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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偷稅罪應注意把握的若干問題(二)

否具有欺詐行為存在。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故在稅法規定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足稅款,而導致稅款沒有按時入庫的行為。欠稅的特征是因故拖欠,即承認應稅義務,但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完納。其辨識的關鍵在于查明欠稅的原因是否真實可信。如果真實可信,確實是因客觀原因拖欠稅款,則為欠稅;如果是虛構的事實,則為偷稅。從外部表現形式來看,偷稅是秘密進行的,而欠稅卻是公開進行的。根據我國稅法,欠稅一般作為違反稅法行為處理,稅務機關可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6條的規定,令欠稅主體承擔責任,或按第27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是,如果欠稅理由已經消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仍不完納,在稅務機關實行追繳的情況下,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方法,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則構成犯罪,這就是現行刑法規定的逃避追繳欠稅罪。

五、區分偷稅與節稅行為的界限

盡量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是每個投資者和經銷商普遍的愿望,如果納稅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如稅收籌劃來達到這一目的,稱為節稅。在實踐中,納稅人一般利用以下三種方法節稅:(1)通過利用稅法上的漏洞與矛盾,作有利于自己的選擇,不繳或少繳稅款。(2)利用兩個國家或者兩地區稅賦輕重不同,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稅率,不繳或少繳稅款。(3)利用避稅港的條件,不繳或少繳稅款。可見,節稅與偷稅行為的性質不同,節稅是故意采用合法的手段避稅,而偷稅則是納稅人采用欺騙、隱瞞等不合法的手段避稅。節稅與漏稅也不同,節稅是故意地不繳或少繳稅款,節稅本身并不違法;漏稅則是過失地不繳或少繳稅款,漏稅屬于違法行為。為了具體說明節稅與偷逃稅款的區別,現以我國某城市開征的筵席稅為例,凡在該市飯店、餐館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400元的,按20%稅率征稅。假定某單位常有宴請招待活動,為節省此項稅收開支,可以有下面多種選擇:其一,降低筵席的標準,每次金額控制在400元之內;其二,不在飯店宴請,改在單位內部食堂進行;其三,改宴請為送禮品;其四,到飯店設宴,但多開發票,使每張發票金額不達到400元;其五,到飯店設宴,但以不要飯店發票為條件換取飯店不代扣筵席稅,飯店也因這筆收入可以不上帳從而逃避營業稅和所得稅而欣然同意。前三種方式并不違法,屬于避免征收稅款的節稅,而后二種則屬于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偷逃應繳稅款的偷稅行為,如果達到構成犯罪的量化標準的,則以偷稅罪論處。

實踐中還有界限比較模糊的行為,特別是那些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而在實質上卻帶有某種欺騙性、虛假性的行為。比如“三來一補”企業為了繼續享受三年免稅優惠政策,不斷換牌設廠或者搬遷場地;合資企業通過內部劃撥價格,使利潤從國內的子公司轉移到國外的母公司等,這些行為都不屬于正當的節稅行為。

六、區分偷稅行為與減、免稅行為的界限

有些地區或部門的負責人不重視法制,不熟悉稅收制度,隨意作出減、免稅款的決定,目前這種情況在各地興辦開發區中尤為突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依照我國稅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和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對納稅人作出減、免稅決定。如果稅務機關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出于地方利益考慮或由于工作失誤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減、免稅決定,則其行為違法,所作出的決定無效,除應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還應補征未征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但其行為不構成偷稅犯罪。如果稅務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出于幫助納稅人實施偷稅,而擅自決定為納稅人減、免稅的,是偷稅罪的共犯,應以偷稅罪論處。在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甄別那種表面上以工作為名作出減、免稅決定,但暗地里唆使納稅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偽造某中虛假的減、免稅事由進行申請減、免稅,以便內外勾結共同進行偷稅活動的情況,對此無論唆使者還是被唆使者都應以偷稅罪論處。

七、區分偷稅罪與行賄罪的界限

這里的行賄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人員行賄,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9種情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過向稅務人員行賄,致使稅務人員在稅務檢查、稅收征收工作中對其放縱不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從而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對此,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薄、記帳憑證,在帳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所以不具備偷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偷稅罪。但如果行賄數額達到犯罪標準,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以行賄罪一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種情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除向稅務人員行賄外,還采取了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薄、記帳憑證,在帳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進行偷逃稅款,而行賄只是其為了順利進行偷稅或者掩蓋罪行、逃避懲治。對此,如果行賄行為與偷稅行為均已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則應以行賄罪和偷稅罪兩罪并罰。

八、區分偷稅罪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界限

二者在行為性質上都是逃避納稅義務,都妨害了稅收征收管理活動,逃避追繳欠稅罪中的逃避行為就其隱密性而言,與偷稅罪又有很多相似之處,故在實踐中兩罪不易區分。但二者還是有一定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稅罪的犯罪故意在于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故意在于拖延繳納稅款。因此,前一犯罪的主觀心態或者犯罪目的是獲得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所帶來的永久性利益;后一犯罪的主觀心態及犯罪目的則是獲得拖欠應繳稅款所帶來的暫時利益。(2)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不同。偷稅罪一般是在納稅期限內實施。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超過納稅期限不繳應納稅款,并且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方法,其意圖是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可見,逃避追繳欠稅的犯罪行為發生在納稅期限以外,即超出納稅期限,又未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延期繳納。如果在納稅期限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轉移或隱匿財產行為的,不能認定為欠稅,可由稅務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稅收保全措施。(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雖然兩罪的犯罪主體均為特殊主體,均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但偷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則為欠稅人,他不但具有納稅義務,而且已欠繳一定數額應納稅款。(4)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偷稅罪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薄、記帳憑證,在帳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暗中逃避納稅義務,其所要達到的效果是造成納稅人沒有納稅義務、有較少的納稅義務的假象,使稅務機關沒有或者失去收取稅款的依據,從而逃避繳納稅款;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在欠稅人承認其應當繳納稅款的數額或者在稅務機關已經掌握其應當繳納稅款數額的情況下,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從而達到拒不繳納稅款的目的。(5)逃避納稅行為的隱密性不盡相同。逃避追繳欠稅罪就其欠稅行為而言是公開的,表現為公開拖欠,但為了達到逃稅的目的,行為人往往要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等隱密手段,所以該罪有一個從公開到隱密的轉化過程;而偷稅罪行為人偷逃稅款所采取的虛假手段決定了該罪的整個過程都是隱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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