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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2-27 09:02:18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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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收支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一)

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一些經濟糾紛,為了解決這些糾紛,一方可能提起訴訟,也可能與對方協商解決,但不管如何解決,最終很可能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賠償款而告終。那么,收到和支付的賠償款如何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呢?筆者為此分析如下。

一、會計和稅務處理分析

(一)涉及增值稅的賠償

1、銷售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于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許多人認為,如果因購買方違約而由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的賠償款必須繳納增值稅,其依據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p>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筆者認為,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分兩種情形。

一是如果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或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如果再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此賠償款就應該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并作營業外收入處理,而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則應視情況增加購入貨物或接受勞務的成本或計入營業外支出。另外,如果購買方收到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例如:甲公司已將產品按合同約定銷售給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后雙方約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50萬元給甲公司,此違約金從本質上講就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述的價外費用。對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50萬元應該開具銷售發票給乙公司并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50萬元視情況增加購入存貨的購進成本或計入營業外支出,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二是如果銷售方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未提供,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款就無需繳納增值稅,僅作營業外收入,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作營業外支出。

例如:因市場行情變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訂購的產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50萬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實際上沒有銷售產品給乙公司,收取的50萬元賠償款也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價外費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50萬元不存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無需繳納增值稅。所以,對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50萬元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對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50萬元作為營業外支出。

但必須注意的是,實務中對甲公司為生產所訂購產品而購進的原材料等貨物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的說發不一,有人認為可以扣除,也有人認為因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扣除。

筆者認為,因為該批貨物未能用于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而且相關損失50萬元已經從對方得到補償,所以,該批購進貨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已經抵扣的需作進項稅轉出。

2、購買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于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如果因銷售方違約而由銷售方支付給購買方的賠償款,由于購買方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給銷售方的情形,即不存在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此時,如果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經完成,則購買方收到的賠償款應作為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抵減額(對于重新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相應調減增值稅進項稅),而銷售方支付的賠償款應按照折扣、折讓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應稅事項沒有完成,則購買方收到的賠償款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銷售方支付的賠償款應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例如:甲公司因所銷售產品的質量存在問題,購貨方乙公司與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50萬元賠償金給乙公司。對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僅是購買貨物而非銷售貨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50萬元不存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無需繳納增值稅,但乙公司應將此50萬元作為所購進貨物的抵減額沖減相關產品的購進成本(對于重新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相應調減增值稅進項稅);對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50萬元實際上相當于對乙公司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此分兩種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據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乙公司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重新開具發票,調減原銷售額50萬元并相應減少應納流轉稅;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則甲公司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50萬元而少繳流轉稅和相應的所得稅。

另外,對商業企業從供貨方取得的賠償費必須注意兩點:一是如果是商業企業從供貨方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但商業企業又向供貨方提供了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而商業企業以賠償款的名義收取,則應根據國稅法[2004]136號文件的規定,按照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是如果是商業企業從供貨方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如果商業企業以賠償款的名義收取,則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的規定,按照對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涉及消費稅的賠償對于生產、進口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經營行為,如果交易雙方在經營過程中收到或支付賠償款,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本文上述對增值稅的分析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三)涉及營業稅的賠償

1、提供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項目,如果因受讓方違約,提供方從受讓方收取的賠償款是否納稅的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雖無明確規定,但財稅[2003]16號文件有明確規定,即“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p>

因此,在應納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經營活動中,如果因受讓方違約而由受讓方支付給提供方的賠償款,提供方均需繳納營業稅,而不管該應稅項目是否已經完成。另外,提供方取得的賠償款需作營業外收入處理,受讓方支付的賠償款視情況作營業外支出或增加所接受營業稅項目的成本。

2、受讓方收到的賠償款

在營業稅的應稅項目中,如果受讓方因提供方違約而從提供方收取的賠償款,因受讓方沒有對提供方提供營業稅應稅項目,因此受讓方不存在繳納營業稅的義務,受讓方收到的賠償款就無需繳納營業稅,應視營業稅應稅項目是否已經完成分別作營業外收入或抵減所接受應稅項目的成本;而對于提供方而言,也應視營業稅應稅項目是否已經提供分別作營業外支出或按照有關折扣、折讓的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企業所得稅的考慮對于納稅人收到的賠償款,都應扣除繳納的流轉稅(未繳納的則無扣除)和相關損失后的收益并入收到賠償款當期的計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涉及按照有關折扣、折讓情形進行處理的,則在發票的收回、開具或重新開具以及《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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