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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返積分”促銷稅務處理方式
積分促銷活動已日趨深入我們的生活,如各類商業會員卡消費積分、銀行卡刷卡消費積分、航空公司會員累積里程積分等。按積分是否設定有效期,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時間限制的積分兌換形式,此種積分兌換規則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能夠刺激消費者在一定的時間內增多消費次數和購買金額,過期積分即作廢從累計積分中扣除。這種積分形式,一般在超市和各大購物中心普遍應用。另一類是無時間限制的積分兌換形式,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可以任意積分,消費者可以根據積分數隨時兌換相應的禮品或折合成一定金額的代金券等。由于兌換時間沒有限制,可以穩定一部分固定客戶積分的兌換形式千差萬別,有按積分數兌換指定禮品的,如信用卡積分;有按一定的規則轉換成相應金額的購物券或代金券,客戶可以自行選購商品或服務,如超市和購物中心會員積分;有累計達到一定的積分額即可參與抽獎,若中獎則可兌換成相應的獎品,若未中獎相應的積分將從累積的積分中扣除,這種形式常見于信用卡積分。無論是兌換成指定禮品、轉換成購物券、代金券等,其積分與兌換標的存在一定的換算比例關系。但如果采用抽獎消費積分的形式,則可進一步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將中獎積分換算成相應獎品的價值,另一部分是將未中獎積分視為有時間限制的過期積分作廢處理。筆者就購物返積分所涉及的稅務處理作出分析。
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有關積分消費,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法規沒有明確如何處理,因此可以考慮按財務、會計處理辦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在目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財會函〔2008〕6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也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有關“買一贈一”的要求,即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積分消費的收入確認由于可兌換金額、是否過期等事項在積分時存在不確定性,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應于積分兌換成禮品或轉換成相應金額的購物券、代金券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有關增值稅的處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F行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對企業采取各種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凡商品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或銷售小票上體現的,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采取各種積分贈送貨物方式的情況下,在商品銷售環節,由于銷售商品時銷售發票不能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因此應全額確認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在積分兌換環節,財務、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均要求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但是否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關鍵在于是否將此贈送行為界定為無償贈送,而積分贈送貨物的形式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無償贈送行為,所以無需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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