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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 經濟法 預習資料:第四章(4)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廠長(或公司董事),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例題】甲公司于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依照《公司法》規定,下列哪些人員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被宣告破產
C、徐某,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長,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答案:CD
解析:本題A選項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是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擔任公司董事,A不能選;B選項中,張某是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其董事、廠長或者經理,所以也是可以擔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選;C選項中,徐某因個人大額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所以不得擔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趙某是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擔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題正確答案是CD。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
1、《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解釋: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使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提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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