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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會計》考點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
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
1、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提供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并視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分別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①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時間內,項目公司
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所形成金融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②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能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
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2、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1)將預計將發生支出的現值計入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貸:預計負債
(2)經營期間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預計負債
(3)實際發生支出時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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