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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1-03 10:41:13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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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預習資料:第六章()

第九節 破產清算程序

一、別除權

1、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

解釋:是基于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提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擔保物仍屬于破產財產,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仍屬于破產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仍應當申報債權。

2、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3、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下列選項中,構成該項優先受償權的有( )。

A、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保證擔保

B、破產人為自己的債務提供的質押擔保

C、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D、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答案:BC

解析:根據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此項權利即是破產法理論上的別除權。

三、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1、管理人應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2、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5、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6、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四 、破產程序的終結

1、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2、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③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④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的。

3、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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