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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知識點:增值稅法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增值稅法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1)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調整)
(2)經營罰沒物品(未上繳財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3)單用途卡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4)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5)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征收增值稅。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或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十項):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提示】上述2項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這里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解釋:當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服務,使提供貨物和服務具備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的時候,稱其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服務。
混合銷售按照納稅人主營項目劃分其是按照銷售貨物征稅還是按照銷售服務征稅。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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