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的審計誰講得好,楊聞萍老師不錯,正保會計網校上市公司,課程很權威。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合伙人的退伙
[內容導航]
1.協議退伙
2.通知退伙
3.當然退伙
4.除名
5.退伙的效果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合伙人的退伙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臺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玲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節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臺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釋2]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日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定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解釋]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 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3)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注會的審計誰講得好的詳細介紹,更多與注冊會計師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包含6大超值課程+4大超值題庫+6大超值服務+24小時不限次答疑!
免費試聽- 大理注冊會計師培訓01-03
- 注會一對一培訓班01-03
- cpa專業課程01-03
- 山西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班01-03
- 太原注會培訓學校01-03
- 暑期cpa基礎班01-03
- 注會哪個培訓較好01-02
- 注會考試網校上誰的課比較好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