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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代位權
知識點: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注意:第一章訴訟時效中斷提到了代位權,其中債務人的債權就是這里所說的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舉例】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10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丙的到期債務100萬元,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丙行使代位權。
【相關考點】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相關考點】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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