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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1-11 11:47:35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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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見考點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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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合法合理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8.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9.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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