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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1-11 11:48:31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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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稅務管理相對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稅收法律責任的高頻考點之稅務管理相對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七章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 稅收法律責任

考點一 稅務管理相對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逃避追繳欠稅行為

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抗稅行為

1.抗稅行為的界定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2. 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五)騙稅行為

1.騙稅行為的界定

騙稅,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2. 騙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新增)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下列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 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2. 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3. 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4. 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5. 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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