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視頻葉青

發表于:2021-11-11 11:40:46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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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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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銀行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2.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3.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4.現金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應當均為個人。

5.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6.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7.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8.收款人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9.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

10.不得背書

(1)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2)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

1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商業匯票

1.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2.電子商業匯票也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

3.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原則上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

4.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5.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過1年。

6.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7.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8.商業匯票的貼現

(1)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融通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提示】銀行匯票等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須、也不能辦理貼現。

(2)貼現條件

①票據未到期;

②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

③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④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9.付款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3)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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