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助理會計師培訓

發表于:2021-11-11 11:37:16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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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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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 稅務行政復議

考點一 稅務行政復議基本內容

(一)稅務行政復議概念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決定(維持、變更、撤銷等)的活動。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

② 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 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① 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② 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③ 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3.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三)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 一般規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對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2. 特殊規定

(1)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 統一受理與轉送管轄

除上述第(1)種情形之外,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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