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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稅務檢查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的高頻考點之稅務檢查。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七章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考點四 稅務檢查
(一)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職權
1. 查賬權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 場地檢查權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 責成提供資料權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 詢問權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 交通郵政檢查權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 存款賬戶查詢權
(1)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2)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7. 其他職權
(1)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2)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3)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二)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職責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提示】稅務檢查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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