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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合同解除
我們一起來學習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本考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八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①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
②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
③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
④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2.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①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提示】(1)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①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②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
③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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