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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環境保護稅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環境保護稅。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六章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十節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考點二 環境保護稅
(一)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提示: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注意: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 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2. 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3. 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
4. 應納噪聲的應納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提示:環境保護稅實行定額稅率。
(三)計稅依據的確定順序和方法
1. 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2. 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3. 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4. 不能按上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四)稅收優惠
1. 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的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2. 減稅情形
(1)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2)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
(五)征收管理
1. 征收機構
(1)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征收。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2.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3. 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4. 納稅期限
(1)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2)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3)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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