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取消自開票納稅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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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我企業因為把貨物運輸業發票弄丟了一張,稅務機關要取消我自開票納稅人的資格,他們這樣做合理嗎,有相關文件規定嗎?

  答:國稅發[2003]12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對已具有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單位,一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地方稅務局審定,可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的資格,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和停止其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

 ?。ㄒ唬]有按地方稅務局的要求正確核算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的;

 ?。ǘ┎荒馨匆幎ㄏ蚨悇諜C關進行正常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的;

 ?。ㄈ┯型刀?、抗稅行為的;

 ?。ㄋ模┎荒芡咨票9?、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反規定,對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業務都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

  提示:因為您企業未按照規定保管運輸發票,所以稅務機關對您企業視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搬情況下不能取消資格。具體由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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