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金支出是否需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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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準備金支出是否需經核定?

  答:財務會計制度基于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考慮,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或虛增利潤,企業可以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準備金。企業在財務處理上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有壞賬準備金、商品削價準備金、呆壞賬準備金、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等。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只有按照稅法標準認定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如實體發生毀損等),其損失金額才可在稅前扣除。稅法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主要考慮到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應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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