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管理費的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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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內容:新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能列支,是否意味著集團企業總部向其子公司分攤收取的管理費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費用列支? 如是,該規定將對大型集團企業總部(法人企業)的影響巨大,因為這類總公司一般沒有正常的收入及利潤來源,無法消化巨額管理費產生的巨額虧損,因而形成較大的所得稅損失。因此該規定不利于鼓勵企業做大做強的原則;同時,由于管理費的實際受益對象為集團內的各子公司,從法理上看,禁止管理費列支的規定有違收益與費用配比原則及相關性原則。此外,由于該規定未見有相應的過渡期,企業在08年產生的損失將無法彌補。 如否,(即政策依然允許集團企業總部向子公司分攤管理費),那么稅法及實施條例中禁止列支的管理費具體是何所指?不能列支的管理費的具體范圍又如何?

  回復意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既有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也有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團企業之間提供的管理費。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分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對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不得再采用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以避免重復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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