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稅收保全措施要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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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稅務機關在對我企業執行稅收保全措施時,是否需要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

  答:國稅發[2007]24號文件規定:

  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55條的規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稅收保全措施過程中,對已采取稅收保全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不得拍賣、變賣處理變現。但是,在稅收保全期內,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助處理:

 ?。ㄒ唬r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

 ?。ǘ┥唐繁Y|期臨近屆滿的商品、貨物;

 ?。ㄈ┘竟澬缘纳唐?、貨物;

 ?。ㄋ模﹥r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貨物;

  (五)保管困難或者需要保管費用過大的商品、貨物;

 ?。┢渌灰碎L期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商品、貨物。

  提示:上述情況發生稅收保全措施時,稅務機關需要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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