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怎么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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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混合銷售行為不在少數。我們知道,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的規定,對于混合銷售的增值稅交納依據是:如果企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而混合銷售行為的判斷只能是“銷售+服務”的形式,且這個前提是“銷售+服務”的甲方為同一主體,即在同一項業務中發生,此時才屬于混合銷售。

而混合銷售也有例外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 36號文件印發 )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②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為了便于理解,小編將例外情況總結如下:

混合銷售的增值稅到底怎么交?

日常工作中,客戶經常感到困惑的問題是:我們的合同怎么簽,發票怎么開?甲方要求我們開具13%稅率的發票合理嗎?實務中,一定是先有業務,再有合同,最后才是開票和交稅。那么我們就從業務談起,首先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再考慮適用的主營業務是什么,可以開什么稅目的發票?最后按此思路,再思索合同應該怎么簽?下來我們結合幾個例子加以分析:

案例一:某鋁合金門窗企業,銷售自產門窗的同時進行安裝服務,合同總價款為500萬元,該鋁合金門窗企業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析: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混合銷售案例了!由于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首先判斷該公司的主營業務,如果主營業務是門窗的銷售,那么企業應按銷售貨物開票,稅率從主營業務13%。故該業務應交增值稅=500/1.13*13%=57.52(萬元)

案例二:某電梯銷售公司,向某房企銷售外購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合同約定電梯銷售價款為1000萬元,安裝價款為50萬元,該電梯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析:該公司分別簽署了銷售和安裝服務的價款,屬于混合銷售的例外情況,此時企業應分別按照銷售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開票,其中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稅率為13%和3%。電梯公司該業務應交增值稅=1000/1.13*13%+50/1.03*3%=116.5(萬元)

案例三:某電梯銷售公司,向某房企銷售自產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合同總價款為1050萬元,該電梯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析:由于企業未依據11號公告分別核算銷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故按兼營處理,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此時企業的銷售和安裝業務應按銷售的適用稅率核算,故該業務應交增值稅=1050/1.13*13%=120.8(萬元)

從以上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由于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僅僅是分別核算了銷售和安裝服務的價款,導致應交增值稅的結果不同。

案例四:某鋼結構企業,銷售自產鋼結構件的同時進行安裝服務,合同約定鋼結構銷售價款為350萬元,安裝價款為150萬元,該鋼結構企業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析:由于該公司分別簽署了銷售和安裝服務的價款,屬于混合銷售的例外情況,此時企業應分別按照銷售鋼結構件和安裝服務開票,稅率為13%和9%。故鋼結構企業應分別核算銷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此時該業務應交增值稅=350/1.13*13%+150/1.09*9%=52.65(萬元)

從以上四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如何判斷該業務屬于何種計稅方式,小編總結步驟如下:

1、判斷業務:是屬于混合銷售、兼營還是混合銷售的例外情況?

2、價款如何核算:是否分別核算銷售和安裝的價款?

3、判斷適用政策:該業務到底是混合銷售(從主營業務稅率)、兼營(從高適用稅率)、還是按照混合銷售以外的特殊規定(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不用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4、整體業務的審核:通過業務上的判斷之后,財務人員再去審核合同簽署的是否規范、合理?

但實務中,對于11號公告中的“自產活動板房和鋼結構件”兩類特殊情況,應分別核算的安裝服務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稅法條文并沒有明確表示,各地爭議也比較大。建議企業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提前向主管機關咨詢相關口徑,避免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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