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待攤投資轉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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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新建一個火電廠。建造的火電廠由3個單項工程組成,包括建造發電車間、冷卻塔以及安裝發電設備。2×19年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將該項目出包給乙公司承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建造發電車間的價款為500萬元,建造冷卻塔的價款為300萬元,安裝發電設備需支付安裝費用50萬元。(以上金額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款,工程為包工包料,安裝發電設備也選擇一般計稅)建造期間發生的有關事項如下:

(1)2×19年2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約定向乙公司預付10%備料款80萬元,其中發電車間50萬元,冷卻塔30萬元。

借:預付賬款 80

貸:銀行存款 80

(2)2×19年8月2日,建造發電車間和冷卻塔的工程進度達到50%,甲公司與乙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4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發電車間價款為250萬元,進項稅額為22.5萬元,冷卻塔價款為150萬元,進項稅額為150*0.09=13.5萬元,甲公司抵扣了預付備料款后,將余款用銀行存款付訖。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冷卻塔) 150

——建筑工程(發電車間) 2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6

貸:銀行存款 356

預付賬款 80

(3)2×19年10月8日,甲公司購入需安裝的發電設備,價款總計3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350*0.13=45.5萬元,已用銀行存款付訖。發電設備已入庫。

借:工程物資——發電設備 3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5.5

貸:銀行存款 395.5

(4)2×20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體已完工,甲公司與乙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4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發電車間價款為250萬元,進項稅額為250*0.09=22.5萬元,冷卻塔價款為150萬元,進項稅額為150*0.09=13.5萬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了一張期限3個月的商業票據。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冷卻塔) 150

——建筑工程(發電車間) 2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6

貸:應付票據 436

(5)2×20年4月1日,甲公司將發電設備運抵現場,交乙公司安裝。

借: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發電設備) 350

貸:工程物資——發電設備 350

(6)2×20年5月10日,發電設備安裝到位,甲公司與乙公司辦理設備安裝價款結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為50萬元,進項稅額為50*0.09=4.5萬元,款項已支付。

借: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發電設備)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5

貸:銀行存款 54.5

(7)工程項目發生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公證費、監理費共計29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已用銀行存款付訖。

借:在建工程——待攤支出 29

貸:銀行存款 29

(8)2×20年5月,進行負荷聯合試車領用本企業材料10萬元,發生其他試車費用5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試車期間取得發電收入2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

借:在建工程——待攤支出 15

貸:原材料 10

銀行存款 5

借:銀行存款 20

貸:在建工程——待攤支出 20

(9)2×20年6月30日,完成試車,各項指標達到設計要求。

待攤支出分配率=(29+15-20)÷(發電車間500+冷卻塔300+發電設備50+發電設備350)×100%=24÷1 200×100%=2%

發電車間應分配的待攤支出=500×2%=10(萬元)

冷卻塔應分配的待攤支出=300×2%=6(萬元)

發電設備應分配的待攤支出=(50+350)×2%=8(萬元)

結轉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發電車間) 10

——建筑工程(冷卻塔) 6

——在安裝設備(發電設備) 8

貸:在建工程——待攤支出 24

計算已完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

發電車間的成本=500+10=510(萬元)

冷卻塔的成本=300+6=306(萬元)

發電設備的成本=(350+50)+8=408(萬元)

借:固定資產——發電車間 510

——冷卻塔 306

——發電設備 408

貸: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發電車間) 510

——建筑工程(冷卻塔) 306

——在安裝設備(發電設備)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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