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需重新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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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需重新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六條規定,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和主要依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2.政策適用范圍和條件: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②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③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④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⑤農用三輪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⑥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

⑦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1輛小汽車。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其中購置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產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以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屬于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具體是指: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既包括中國公民又包括外國公民。

車輛購置稅需重新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有哪些?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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