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處置資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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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之后還有多少剩余資產,這些資產能否變現實現價值最大化,直接關乎債權人的切身利益,是破產清算程序的核心問題。因此,破產企業的資產問題是管理人不可忽視的重大方面之一,管理人應當盡可能提升債務人財產價值為原則,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接管、辨析資產

首先,根據《無錫地區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2021)》第十九條,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日內開始接管債務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有的或者占有、管理的資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完成接管后,需根據接管到的各類財務資料及非財務資料來辨析破產企業的實際資產狀況。

通常來說破產企業的資產實際情況很難達到賬實相符的要求,會出現諸多不可控因素。以下列舉幾個管理人在實操中可能遇到的幾種情況作為參考:

1)破產企業A以火災為由,大部分固定資產都在火災中毀損。此時管理人需要調查相關的火警及保險記錄,以及實地觀察是否情況屬實。若情況屬實,而相關固定資產仍然留存在賬面上,說明企業賬面上未作處理,此時管理人需予以調整。

2)破產企業B聲稱其存貨和固定資產均被其母公司搬走,管理人接管企業時確實未接管到任何存貨和固定資產。經調查發函,若情況屬實,管理人應當在審計過程中披露該問題并作詳細說明,并向企業B的母公司追回相關資產。

3)破產企業C情況較為復雜,由于企業未做電子賬,管理人接管到的企業賬冊憑證不全,也無相關資產清單明細。管理人只能依據接管到的憑證,根據翻憑整理出清單,由于資產清單不全,還需根據實際盤點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資產處置的方式

破產財產的變價是指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將債務人非貨幣財產以拍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變為貨幣財產的行為。債務人財產的處置變價是破產清算程序的核心問題,破產財產是全體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基礎,唯有制定良好的變價方案并且后續有效實施,實現債務人資產變現價值最大化,才能在后續分配環節提高各類債權人的資產清償率。

三、資產處置變價思路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一般會首先展開債權申報審查和資產清查接管兩方面工作。在資產清查環節中,管理人需要對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和所處行業進行深入了解,為后續制定資產變價方案做準備。管理人在設計變價方案時有多種處置方式,但需要從成本和效益考慮,并從兼顧普通債權人和優先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針對債務人的自身情況、行業前景有效制定變價方案,最大限度地維持和保障破產財產價值。具體來講,實務中一般有以下幾種資產處置思路。

(一)繼續經營,整體打包

實踐中部分債務人雖然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但其資產仍具有繼續生產經營的價值,且停產可能會導致債務人資產價值貶損,比如產生高昂維護費用、某些特殊工業企業的停產會導致生產線產生安全隱患。除了可能導致債務人破產財產價值貶損,如果債務人職工人數較多或者對當地上下游企業影響較大,停產還可能導致職工集體失業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適宜為債務人利益繼續開展必要的經營活動,如租賃經營、承包經營、托管經營等。然后采用整體打包變現思路,可以在企業持續經營狀態下,把債務人全部財產、業務、甚至在履行的合同等整體打包,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變價處置。繼續經營、整體打包思路一方面保持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生產,另一方面發揮了企業的營運價值,實現了變現價值最大化。

(二)部分打包,組合處置

實踐中部分債務人自停產至破產申請受理,中間可能相隔數年。債務人生產線全部接近報廢、維護重啟代價極高,已無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和必要,這類債務人不適宜采用整體打包方式處置資產。在資產清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債務人各項資產價值不同,但部分資產之間可能有較大的不可分割性。目前在破產變價方案中資產組合處置的形式較為多見,管理人可以債務人名下多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及附屬構筑物、道路、機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家電進行組合作為資產包,以評估價為基準價進行整體拍賣。除此之外,針對債務人名下各類原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輔材等,也可以分類作為資產包進行整體拍賣以提高效率。這種不同資產間的優化組合,更為適應市場需求,吸引買受人,同時也有利于變現價值最大化。

(三)打包之外,單獨處置

管理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名下資產均進行單獨處置,對債務人資產全部進行單獨處置或者作為以上兩種思路下的補充方式。即使是在前述兩種打包情況下,針對部分具有獨立價值的無形財產或者不動產、動產,也可以單獨處置,比如車輛、對外投資持有的股權、市區內獨立的房產、土地。類似以上財產非生產經營核心資產彼此之間無關聯性,沒有整體打包必要且單獨成交的可能性提高,可以先行單獨處置實現變現價值。另一方面,對于可能導致資產包貶值的劣質資產也可以適當剝離,避免影響整體價值。

綜合以上三種常見處置思路,雖然打包處置可能具有多次流拍的風險,但仍具有不可忽視的優勢。打包處置有利于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為無形資產提供了空間且具有減少稅費的可能性。因此,在制定變價方案時管理人宜以打包處置為原則,以單獨處置為例外,視具體情況設計變價方案。

四、合理選擇評估平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睂崉罩?,目前常用的資產處置平臺包括阿里拍賣平臺、京東拍賣平臺及各省市級產權交易中心等。管理人也可以在其他專業互聯網平臺、當地報刊媒體上刊登公告或者委托其他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機構進行推介,由此產生的費用列入破產費用。更重要的是,發揮債權人、債務人甚至職工的作用,鼓勵他們通過各種渠道推介宣傳,盡全力吸引更多的買受意向人參與,提高資產處置價值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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