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可以轉小規模納稅人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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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在2018前未做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但2018年5月1日起,財稅(2018)33號將所有行業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統一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工業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只有50萬元,商業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只有80萬元。2018年5月1日后工業一般納稅人標準大幅提升,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原來的50萬元或80萬元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在2018年5月1日后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了。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首次做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又將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標準從3萬元提高到10萬元,部分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12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如果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稅優惠。因此,稅務總局第二次給予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政策。

一、轉登記的條件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特別提醒

2019年可轉登記納稅人不再限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原增值稅納稅人,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甚至是2018年已經辦理轉登記的納稅人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滿足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標準的,仍然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滿足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的辦理時限

符合轉登記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三、轉登記納稅人進項留抵的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作進稅額轉出處理,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特別說明

轉登記納稅人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不給予退稅,也不能轉入存貨成本,只能暫時掛放在“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賬戶。

四、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生效時間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特別提醒

這里的“轉登記日的下期起”具體分為兩種情形: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五、轉登記后發票的使用

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六、轉登記前已發生事項的過渡

(一)轉登記前銷售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退回或折讓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1)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

(二)轉登記前銷售業務未開具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特別說明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以上均為舊政策,目前,暫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相關新政策,即當前狀態下,一般納稅人轉不了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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