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期限與票據權利時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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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的消滅時效,即票據權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就可以依票據權利人超過票據時效而拒絕履行票據義務。票據持有人向銀行提交某某單據并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1、定義上: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超過這個時效,票據權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據權利,即不得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其票據權利消滅。

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過規定期限,則喪失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向承兌人或出票人行使權利。

2、期限: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

(四)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個月內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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