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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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銷售返利,是指生產企業為鼓勵經銷商的銷售積極性,銷售前承諾當年度銷售數量或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后,事后兌現給購貨方一定報酬的一種獎勵辦法,實質上是一種銷售后的商業折扣。它包括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種。

1、貨幣返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貨幣返利可以開具紅字發票。銷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貨幣資金形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根據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作為費用處理。因為現金返利是在購貨日后發生的,無法注明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因此,返利不能沖減增值稅,只能沖減主營業務收入。收到銷售返利方,沖減銷售成本,如果對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進項稅金轉出。

2、實物返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應視同銷售。實物返利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據稅法規定,銷售貨物并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于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

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并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貨幣返利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要根據與經銷商簽訂的框架合同和具體銷售合同規定的返利條款,以及以往的歷史經驗等因素,合理預計各經銷商最終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終會享受到,且在銷售確認時又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的條件,應作為預計負債予以計提,借方科目為沖減所確認的當期銷售收入。以后經銷商實際享受返利時,轉銷該預計負債。主要是因為:

1. 將返利計入預計負債是符合權責發生制要求的。

2. 收入代表的經濟利益流入應當是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但此處的部分經濟利益與應在未來享受的返利相關,需遞延到以后確認,所以不構成現在的收入,計提時應沖減當期收入。

3. 現金返利不屬于無償贈送,應沖減收入,不建議計入銷售費用。

例1. 彤升公司與代理商協議,銷售給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標第二年返利3510元。

【1】第一年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

借:主營業務收入--折扣 3000

貸:預計負債 3000

【2】第二年,實際開具紅字折扣發票抵頂貨款等時:

借:預計負債 3000

貸:應收賬款等 35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

注:企業所得稅按照所有權轉移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上計提的現金返利3000元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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