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性質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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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1)轉為一般納稅人條件:

會計核算健全。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

備注: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p>

(2)小規模公司稅收優惠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普通發票部分免征增值稅。

小微企業及其稅收優惠

(1)小微企業定義: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利潤)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2)稅收優惠政策: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以內部分:企業所得稅為2.5%(疫情期間減半征收)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但不超過300萬的部分:企業所得稅為10%

合伙企業

(1)定義:兩個以上的發起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企業叫做合伙企業,各發起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各合伙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優缺點:

優點:

合伙企業更容易取得商業機會,對業務拓展有益,“風險與收益掛鉤”的基本原理,此種設計保障了債權人利益,從而使合伙企業可以更為容易地獲得交易對手的信任,獲得較多商業機會并減少交易成本。

缺點:

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比較難獲取新的合伙人入股,融資方面會有弊端。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①承擔責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②合伙人數(股東人數)

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4)繳納稅種:

增值稅、增值稅附征、生產經營所得稅、(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分紅稅)

個人獨資企業

(1)定義: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私營獨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個人所得稅。

(2)優劣勢:

優勢: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稅負小

劣勢: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承擔經營風險,無限連帶責任。

(3)繳納稅種:

增值稅、增值稅附征、生產經營所得稅、(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分紅稅)

關聯企業

(1)定義: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很多企業通過關聯方交易,將稅收轉移到稅負低的公司,因此關聯交易備受關注)。

(2)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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